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21〕17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建立适合各类人员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的岗位管理制度,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坚持积极稳妥、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申报范围
第四条 岗位类别。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自主评聘。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委托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资格后参加学校岗位竞聘。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后参加学校岗位竞聘。管理岗位竞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我校主系列为高校教师系列,分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三个岗位类型,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个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专业技术十二至三级10个岗位等级。
1.教师、思政课教师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教学服务型四种类型:
(1)教学型教师,是指主要从事教学工作,注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并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的专任教师。
(2)教学科研型教师,是指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教学与科研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专任教师。
(3)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教师,是指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但主要从事科研或技术研发推广工作,或致力于策划和推动产教融合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承揽、组织、参与境内外社会培训任务的专任教师。
(4)教学服务型教师,是指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但主要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的兼课教师。
2.专职辅导员分一线专职辅导员和专职学生管理人员两种类型:
(1)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各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人员。
(2)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是指除一线专职辅导员之外,专职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辅助系列设图书、档案、卫生、实验、工程、会计、审计等系列,设正高、副高、中级、初级4个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专业技术十三至四级10个岗位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工勤技能人员考核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2号)有关要求执行。设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4个岗位等级。
第五条 申报范围。申报人员为我校现有在编在岗,或按有关规定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聘用制人员申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称评聘方案的拟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竞聘上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具体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系列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根据考核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任务,形成拟聘意见。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由学校组织成立,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不少于17人;中初级职称评聘委员会由各教学系(院、部)组织成立,成员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且不少于11人。各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职称评聘委员会下设教师、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等不同类型、涵盖各相关学科的考核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进行考核,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各考核评议组不少于7人,一般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相关教学系(院、部)、教务处、教育与科研处、同行专家组成(考核评议组中同行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辅助系列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参加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拟聘意见。各系列组建5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会应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综合评价委员会。学校采用过程化评价方式对参加工勤技能岗位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拟聘意见。工勤技能岗位组建5人以上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委员会。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分学校、系部两级审查,具体如下:
(一)部门推荐审查小组。各教学系部、学生工作处成立主系列推荐审查小组(不少于7人),组长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可联合成立辅助系列、工勤技能岗位推荐审查小组(不少于7人),组长由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学校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育与科研处、教育质量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各岗位数量、等级、标准条件、考核指标等信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竞聘)标准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见附件1-8。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
(一)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要求,申报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供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申报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且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申报人员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4.其他违规行为。
申报人通过以上违规行为竞聘上岗的,一经核实立即撤销聘用资格。
(二)岗位申报层次限制。首次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申报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限申报竞聘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第十三条 推荐公示、量化赋分。
(一)部门推荐公示。各部门推荐审查小组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材料与个人岗位及专业相关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等进行初步评议。对申报专业技术中初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形成部门审查意见。对申报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形成部门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名。申报材料、审查意见、推荐意见、推荐排名在本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
(二)学校复审。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进行专项审核。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复审。对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的部门,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三)量化赋分公示。各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职称评聘量化赋分标准》进行量化赋分。对审核通过人员的量化赋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监督。有异议者需实名书面向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各考核评议组专家委员会结合申报人员的量化赋分情况,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素质表现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
(一)主系列考核评议。首先,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人员进行考评。其次,按照岗位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改系列人员进行考评(专业技术三至十二级)。各考核评议组按排名先后提出考评通过人员名单。
(二)辅助系列综合评价。按照岗位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晋升专业技术岗位或改系列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专业技术四至十三级),在学校公布的岗位名额内,提出拟聘人选。
(三)工勤技能岗位综合评价。对晋升岗位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进行过程化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在学校公布的岗位名额内,提出拟聘人选。
第十五条 主系列职称评聘委员会提出拟聘人选。召开评聘会议,对考评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投票推荐,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聘委员会成员同意,形成拟聘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聘用。
对主系列职称评聘委员会提出的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对辅助系列、工勤系列岗位竞聘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拟聘人选,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竞聘工作结束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期3年,专业技术中级、副高级岗位聘期4年,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期5年,聘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聘期任务、聘用期限对聘用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聘期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职称评聘委员会专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职称评聘委员会专家、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具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如对职称评聘过程或结果存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室须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聘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工作的全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一票否决”事项。存在以下情形者,实行“一票否决”,自情形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或失范行为的;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聘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科研失信行为或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存在其他按照国家、省或学校规定应当“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关于受处分人员。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评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评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参加评聘。
第二十六条 关于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精神,晋升高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的青年教师(不满35周岁),须有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及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关于改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的,可以申报改系列;申报人员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申报的系列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所属系列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岗位类型转换。专任教师、兼课教师、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按照参评时的身份参加评聘;岗位类型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分别计算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关于兼职人员。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职称评聘。
第三十条 关于越级评聘。职称评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水平人才,可越级评聘,具体见《专业技术职务越级评聘标准》(附件9)。
第三十一条 关于时间节点的计算。除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外,成果及相应赋分按以下时间起算: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时,成果及相应赋分应自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开始计算;
同层次内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时,成果及相应赋分应自任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关于晋升业绩条件的使用。教育教学与教科研成果除特殊说明外,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项目主体及团队成员明确,且在学校备案(调配人员除外);成果项目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管理工作相关;同一赛项按最高奖计。
课题或项目立项、结项可分别赋分,项目成果作为晋升业绩条件仅可使用一次;以立项作为晋升必要条件的项目成果,晋升后第一个聘期内必须结项,否则视为该聘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关于量化赋分。量化赋分作为职称评聘参考指标,包括基础赋分和教育教学与教科研成果赋分两部分,具体见《职称评聘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0)。
第三十四条 关于不在岗人员。聘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援教、支教、访学研修、“第一书记”等选派工作,离岗创业、休产假以及参加省培、国培、企业实践锻炼等人员,不在岗期间视同完成教学、培训等基本工作量。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可比照在职同类人员参加职称评聘。
第三十五条 关于低聘或转岗。聘期结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职称评聘的,低聘至下一岗位等级(若现聘岗位已为层次内最低等级,低聘至下一层次最高等级)或转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聘常态化。学校将根据空岗情况每年适时组织职称评聘,实现职称评聘工作常态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后新增的业绩成果,或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经学校集体研究后采用。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年度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中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聘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2.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3.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4.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标准
5.专业技术职务越级评聘标准
附件1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一、评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治学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层次内晋升岗位等级的,须完成现岗位聘期任务;晋升层次的,须至少完成1轮现聘层次的聘期任务。
(五)近三年或最近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评聘具体条件
(一)基本工作量
1.教学型教师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480课时及以上。教学科研型教师聘期内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1项、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课时及以上。科研与技术社会服务型教师聘期内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2项、年均教学工作量一般应为120课时及以上;对科研成果或技术服务收益较大等贡献突出者,可适当降低教学工作量课时量要求,聘期内须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3项。教学服务型教师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72课时及以上。
基本工作量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不得当作聘期任务重复使用。教学工作量指日常课堂授课(理论、实训)以及学校安排的学术报告、讲座、校本培训等授课工作量。
2.专业教师应按规定参加企业及社会实践锻炼(以在组织人事处备案为准);公共课教师应按规定完成社会调研,或指导学生社团,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等。
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并完成登记。
(二)评聘资格及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2年。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教授业绩条件。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或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或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2年。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
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2年。
7.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
8.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讲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讲师业绩条件。
9.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评聘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
详见《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附件2)。高层次业绩条件适用于低层次业绩条件。教师应根据所属类型选择相应业绩条件:
(一)教学型教师在教学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2项业绩条件;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在教学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1项业绩条件;在教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1项业绩条件;
(三)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教师在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2项业绩条件;
(四)教学服务型教师至少选择2项晋升职务层次对应的业绩条件。
附件2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一、评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治学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思政课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思政课教学工作。
(三)具有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并得到师生的认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层次内晋升岗位等级的,须完成现岗位聘期任务;晋升层次的,须至少完成1轮现聘层次的聘期任务。
(五)近三年或最近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备学校主系列教师岗位的其他要求。
二、评聘具体条件
(一)基本工作量
1.教学型思政课教师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480课时及以上。教学科研型思政课教师聘期内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1项、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课时及以上。科研与技术社会服务型思政课教师聘期内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2项、年均教学工作量一般应为120课时及以上;对科研成果或技术服务收益较大等贡献突出者,可适当降低课时量要求,聘期内须完成晋升所聘层级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3项。教学服务型思政课教师聘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72课时及以上。
基本工作量对应的“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业绩”,不得当作聘期任务重复使用。教学工作量指日常课堂授课(理论、实训)以及学校安排的学术报告、讲座、校本培训等授课工作量。
2.思政课教师应按规定完成社会调研,或指导学生社团,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等。
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并完成登记。
(二)评聘资格及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2年。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思政课教师副教授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思政课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教授业绩条件。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或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或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2年。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担任思政课教师讲师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思政课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思政课教师讲师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思政课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
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2年。
7.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
8.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思政课教学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担任思政课教师助教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思政课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讲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思政课教师助教职务满4年,且至少具备2项所选思政课教师类型对应的晋升讲师业绩条件。
9.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评聘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
详见《思政课教师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附件4)。高层次业绩条件适用于低层次业绩条件。教师应根据所属类型选择相应业绩条件:
(一)教学型思政课教师在教学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2项业绩条件;
(二)教学科研型思政课教师在教学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1项业绩条件;在教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1项业绩条件;
(三)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思政课教师在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综合荣誉业绩类别中至少选择2项业绩条件;
(四)教学服务型思政课教师至少选择2项晋升职务层次对应的业绩条件。
附件3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一、评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治学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高校辅导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教育管理能力,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关心爱护学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全面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深入学生实际,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四)层次内晋升岗位等级的,须完成现岗位聘期任务;晋升层次的,须至少完成1轮现聘层次的聘期任务。
(五)近三年或最近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评聘具体条件
(一)基本工作量
1.一线专职辅导员聘期内年均带学生数200人及以上或年均带4个班及以上。专职学生管理人员聘期内完成本职工作。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并完成登记。
(二)评聘资格及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2年。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专职辅导员副教授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专职辅导员晋升教授业绩条件。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或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或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2年。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级专职辅导员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专职辅导员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讲师级专职辅导员职务满5年,且至少具备2项专职辅导员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
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2年。
7.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
8.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级专职辅导员职务满2年,且至少具备2项专职辅导员晋升讲师业绩条件;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助教级专职辅导员职务满4年,且至少具备2项专职辅导员晋升讲师业绩条件。
9.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评聘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
详见《专职辅导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业绩条件》(附件6)。高层次业绩条件适用于低层次业绩条件。专职辅导员应至少选择2项晋升职务层次对应的业绩条件。
附件4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标准
一、评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具有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得到师生的认可。
(三)近三年或最近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层次内晋升岗位等级的,须完成现岗位聘期任务;晋升层次的,须至少完成1轮现聘层次的聘期任务。
(五)具有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于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申报人需参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竞聘辅助系列岗位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竞聘具体条件
(一)基本工作量
1.圆满完成现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并完成登记。
(二)竞聘资格及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或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或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2年。
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5.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2年。
6.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
7.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评聘条件
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辅助系列助理级职务满2年;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担任辅助系列中级职务满4年。
8.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评聘条件
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或具有辅助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原聘任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2年及以上。
9.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评聘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应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相应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附件5
专业技术职务越级评聘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水平人才,完成聘期任务的,经个人申请,可越级评聘。越级评聘从严掌握,聘期内不得连续越级。作为越级条件使用的业绩成果条件等,仅限使用1次。
一、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一)具备申报正高级岗位业绩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1.获国家科研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10位)、二等奖(前7位)。
(二)具备申报正高级岗位业绩条件、聘任在副高级岗位满2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基金项目(前3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
2.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奖项:我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获得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获得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三等奖首位;
3.教材建设获奖:参编教材获教育部全国教材建设奖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3位;
4.教师参赛获奖: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限获奖证书载明的 4位);参加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展示活动获一等奖及以上;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牌;
5.指导学生获奖: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银奖及以上(前2位);指导学生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争夺赛获金奖(前2位);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含国际赛道)获银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银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总决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
6.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的人员。
二、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一)具备申报副高级岗位业绩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1.科研成果获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奖项(参与);省级特等奖(参与)、一等奖(前10位)、二等奖(前7位);
2.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参与)、一等奖(前20位)、二等奖(前15位);省级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第1位)。
(二)具备申报副高级岗位业绩条件、聘任在中级岗位满2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1.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奖项: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
2.教材建设奖:参编教材获教育部全国教材建设奖一等奖前5位;主编教材获教育部全国教材建设奖二等奖首位;
3.教师参赛获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国家级奖项,省级一等奖(限获奖证书载明的4位);参加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国家级奖项,省级一等奖;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展示活动获奖;参加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银牌;
4.指导学生获奖:指导学生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银奖及以上(前2位);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含国际赛道)获铜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赛获铜奖及以上(前3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总决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前3位);
5.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的人员。
三、越等级申报
(一)副高级岗位越级
聘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2年,达到越级申报条件中“直接申报副高级岗位”的,可越1个等级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二)中级岗位越级
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越级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参与科研成果获奖(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参与);省级特等奖(参与)、一等奖(前10位)、二等奖(前5位);
3.教师参赛获奖:省级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省级高校思政课教学展示获二等奖及以上;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
4.指导学生获奖:指导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原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其省赛获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最高奖。
注:1.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和国家部委奖项,须在正式公布或印发的获奖名单、正式制发的获奖证书中同时载明学校名称和个人姓名;
2.高层次的越级条件,适用于低层次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