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成果发表、出版、报送和使用前审批备案程序,建立学术成果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等管理制度,强化学术不端预警,构建健康学术生态,现就我校科研成果审核及备案流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科研人员须于学术成果投稿、报送或使用(包括论文发表、著作出版和报告报送等)前,由成果负责人在“校园网—一网通—教育与科研处—学术成果审核”提交《科研活动意识形态与学术规范审核表》(附件),并将科研相关材料(含成果载体、过程记录及存管信息等)提交至所在部门备案,经所在党组织书记审批通过、教育与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开展后续发表、出版、报送或使用工作。审批备案是科研成果使用的前置条件,凡存在事后补签等情况的,不予审批。
2.项目申报无需通过“一网通”提交审核表,申报人只需在科研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将《科研活动意识形态与学术规范审核表》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提交后,及时主动联系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完成内容审核和意识形态审核,以免错过申报时间。
3.未通过审批备案的学术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视为无效。
4.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本部门负责人员,妥善管理相关材料和工作档案。并以本项工作为契机,持续完善学术成果规范发表、出版、报送和使用审批制度,做好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扎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科研成果暂不作要求,如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教育与科研处
2026年9月28日